孙卓被拐案人贩子被判5年判轻了吗(图)_今日要闻_资讯_天路之家网
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机器人  摩托车 

孙卓被拐案人贩子被判5年判轻了吗(图)

   日期:2023-10-14 02:15: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发贸易网    浏览:3    
核心提示:10月13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儿童、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

10月13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儿童、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孙卓被拐案人贩子被判5年判轻了吗

孙海洋是电影《亲爱的》原型之一。2007年10月9日晚,他4岁的儿子孙卓被人贩子用玩具车和零食诱拐,此后他踏上了漫漫寻子路,历经14年,终在2021年12月6日与失散多年的儿子孙卓重逢。

2022年6月14日,孙海洋在网上晒出一份检方量刑建议书,文中显示被告人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犯罪一案,经该院审查认为,鉴于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据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收养。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询问吴某光时,吴某光作假证包庇吴某龙,称符某某是吴某龙的孩子。公诉机关提请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吴某龙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吴某光的刑事责任。

孙海洋曾对奇闻事件记者表示,不赞同检方的量刑建议,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轻,“我认为拐骗和拐卖应该是一样的,五年刑期根本无法弥补父母寻子十余年的苦难艰辛和精神损失。”

2023年4月7日,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诉讼参与人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符建涛母亲彭冬英在一审结束后告诉奇闻事件记者,被告人吴某龙对拐骗儿童罪当场认罪,但对自己与孙海洋所提出的民事诉讼赔偿表示不认可。

而另一被害人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在庭审结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吴某龙坐在他对面,还翘着二郎腿,对两名家长毫无歉意。(奇闻事件此前报道《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庭审细节曝光 孙海洋:被告庭审时还翘着二郎腿》)

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公检双方最大争议点可能在于罪名定性。“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量刑上区别较大。(奇闻事件此前报道《孙卓被拐案开庭在即 专家律师解读“拐卖儿童罪”争议》)

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检方量刑建议书中,吴某龙虽然有拐骗行为而并未以拐卖儿童罪定性,是因为其可能没有出卖和牟利。如果以出卖、牟利为目的实施拐骗行为,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在接受奇闻事件采访时表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对法院约束力增强,但量刑建议权具有求刑权性质,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独立判断。也就是法院在认为检察机关定性和量刑建议不当时,可以依法独立作出判决。

 
标签: 孙卓,人贩子,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天路之家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天路之家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zg.tianlu58.com/news/wfmy212399.html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SiteMap  |  粤ICP备13065087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天路之家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处理与建议:wfmyw@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