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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的狗被车压死 主人扇脸大哭(图)

   日期:2023-10-25 01:49: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发贸易网    浏览:7    
核心提示:据顶端新闻最新报道,近日,辽宁沈阳。一女子遛狗未拴绳,狗被汽车压到死亡,女子狂扇自己脸部坐地大哭:妈求你了,你不能死!对自己负责,...

据顶端新闻最新报道,近日,辽宁沈阳。一女子遛狗未拴绳,狗被汽车压到死亡,女子狂扇自己脸部坐地大哭:妈求你了,你不能死!

未拴绳的狗被车压死 主人扇脸大哭

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自己的狗负责,携犬出户,牵紧牵引绳!

网友评论:

求谁都不如牵绳

爱它,请牵着它,保护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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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绳小狗过马路引发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狗狗不栓绳在没有标志标线的村庄道路上狂奔,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不幸刮撞到狗狗导致摔倒受伤。这场交通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请看本期案例!

2023年5月,陆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摩托车刮撞到李某养的狗,导致陆某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其女儿送陆某到医院治疗,并报警。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接警后,对本起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调查内容主要如下:1.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只有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在路边,地面潮湿,与车辆发生碰撞的狗已离开不在现场,摩托车车身无明显碰撞痕迹。2.事发当天天气为阴天,地面潮湿,现场为村庄路段,没有监控设备记录当时发生的情况,无法调取视频证据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3.涉事的动物狗是否受伤,未提供有兽医检查材料证实。

事故发生后,陆某即被送往医院门诊、住院治疗,伤愈后,陆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444.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系因狗引发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对其所饲养的狗有管理的责任,不应放任所饲养的狗随意在道路上奔跑,故被告李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事故现场为没有标志标线的村庄道路,路况较为复杂,且事故发生当时路面潮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原告陆某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考虑,原告陆某因被告李某饲养的狗受伤造成经济损失,由原告陆某自行承担30%,被告李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15195.25元,应由原告陆某自行承担30%,被告李某承担70%。因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原告930元,应从中予以抵扣,故被告李某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06.67元。

近年来,动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农村养狗,大多数未对犬只进行拴绳,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该类案件与一般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同,即举证责任存在倒置情形,除非饲养主人能够证明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否则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动物饲养人紧邻道路拴养犬只,未注意过往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最终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 主人,扇脸,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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