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发文称,今年3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追缴罪犯郗同福受贿财物,对其位于连云港市某小区及某路段的34套房产进行查封和执行的公告。3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信息属实。公开信息显示,郗同福曾任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等职。
3月30日,一位网友发帖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8日发布了一条查封公告和一条执行公告,都是关于追缴落马官员、前连云港市连云区委书记郗同福受贿财产的内容,公告显示其34套房产被查封。
查封公告显示,该院为执行(2018)苏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追缴罪犯郗同福受贿财物。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3月28日查封其下列房产。公告列举了郗同福位于连云港市永和国际新城一、二期,连云港市云和路的34套房产的具体信息。公告要求,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月3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证实了上述公告确实是他们法院发布的,信息属实。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李某年受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至2007年,李某年与郗同福共谋,利用郗同福担任中共连云港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曹某斌的请托,为其在江宁某公司改制、连云港甲公司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收受曹某斌给予的连云港甲公司股份价值人民币1215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4年郗同福调至连云港市任职后,曹某斌和李某年遂合作成立了连云港某公司,注册资本计人民币5715万元,双方约定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曹某斌以其南京某公司的名义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李某年以其妻柯某名义办理了股权登记,按30%的占股比例应当出资1715万元。2005年8月,李某年以其本人及郗同福共同持股的南京某乙公司出资500万元,余款1215万元由曹某斌支付。2007年下半年,郗同福调离连云港市前,与李某年从连云港某公司退股并分红。曹某斌同意并按照30%的占股比例用房产折抵,后郗同福、李某年共计获得连云港久和国际新城房产65套、车位30个,总价值4313万元。据悉,李某年是郗同福的妻弟。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苏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5月14日,江苏省监察委将郗同福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郗同福受贿案,对被告人郗同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