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的一个下午,家住浙江台州天台县某村的王某伟因为邻里纠纷和邻居王某兵产生了矛盾,来到王某兵家门口质问,并发生争吵,被劝阻后返回家中。
这之后,王某兵的兄弟王某权继续在王某伟家门口吵骂,随后王某伟从其家中后门厨房处走出与之对骂,王某兵与其儿子王某峰追过来,并用垃圾桶砸王某伟头部,王某伟跑回自家厨房,在自家厨房中用菜刀砍伤了追进厨房的王某峰和劝架的王某华,分别致二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定王某伟为无端寻衅挑起纠纷,并在双方矛盾激化过程中,持利器蓄意致伤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所称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一方在矛盾激化中存在一定过错,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王某伟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本案系正当防卫,王某伟不构成犯罪。其认为,在真正造成伤害的那一场冲突中,多人追打王某伟,强行进入了王某伟家厨房并对他进行围殴,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危急时刻,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王某伟用随手获得的工具实施抵挡,致二人受伤,依法应属正当防卫。
争议焦点
进入厨房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本案判决书显示,2021年2月的一个下午,王某伟因不满其妻子与邻居王某兵打了招呼,动手打了其妻子一巴掌,并带着她到王某兵家敲门质问,与王某兵和其子王某峰等人发生争吵,期间王某伟冲上前欲殴打王某兵被劝阻。
奇闻事件记者获取的一份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王某伟在王某兵家门前质问时周边有不少村民围观劝阻,并成功将其劝离,回到家附近的巷口处。值得注意的是,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兵的弟弟王某权在前述打架过程中从家中走出,并在王某伟被劝至家里廊下后,王某权到达现场并几次想冲进王某伟家里,被众人拉离现场。而王某伟此时已在家里并未与王某权发生正面冲突。
起诉书称,王某权在王某伟被劝返回家后继续站在其家门口谩骂,王某伟从后门厨房走出与王某权对骂并用脚踢被拦劝,王某兵和王某峰见状追过来,王某峰跃身脚踢王某伟未果。王某伟随即跑回自家厨房,途中被王某兵用路边塑料垃圾桶砸中头部。事发监控视频显示,王某伟在这一过程中由巷口跑回家中后门厨房,身后有数人追逐。
本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即在王某伟进入厨房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除了造成用菜刀砍伤二人外,王某伟究竟有没有被围殴?其中一名受伤者王某华是否为劝架者?这些焦点在本案不同的材料和当事人口中有着不同的说法。
起诉书显示,王某伟跑回自家后门厨房后,随即持菜刀砍伤追进厨房的王某峰背部、面部,之后再砍伤一直劝架的王某华面部,王某兵追进后门厨房手持水壶时被拉开。
而本案判决书则显示,王某伟在跑回自家厨房途中被王某兵拿路边塑料垃圾桶砸中头部。王某伟、王某峰、王某华、王某权、王某兵先后进入厨房,王某伟从灶台上拿起菜刀先后砍伤王某峰面部、背部及劝架的王某华面部。王某兵被劝架者拉出,手持一个已变形的锡酒壶。
王某伟则供述称,其跑回厨房后被王某峰、王某华、王某权拳打,且王某兵用酒壶打其头部,自己在退到煤气灶前位置时用菜刀砍伤二人。
王某峰则对奇闻事件记者表示,他是第一个到厨房门口的人,打算劝架,“我是打算把我家里人都拦在门口,不让他们进。”
王某峰称,自己看到王某伟在桌子上找东西没找到,然后跑到灶台上去拿东西,“我当时不知道他拿菜刀,因为我已经转过身来了,他直接一刀砍在我背上,我当时很生气,以为他是用拳头打我,我打算转过来骂他的时候,他一刀就砍我脸上了。”
王某峰表示,当时在厨房内己方人员未对王某伟动手,但他并不知道父亲王某兵进没进厨房,“我连碰都没碰到他,王某华也没有打他,一直在劝架。”此外,王某峰还表示,在巷子口他用脚踢王某伟也并非想朝他人踹,而是“想把他吓走”。
另据判决书记载,王某华陈述称,王某峰和王某兵将王某伟追赶至厨房内,自己过去劝架时看见王某峰弓身在灶台旁,随后自己被砍伤。另有多名证人证言显示,王某华在两场冲突中都是劝架。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所记载的十余份证人证言中,包括王某兵、王某峰在内的多人均未有人提到曾看见厨房内发生的打斗情况。
一审罪成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评判称,本案系被告人王某伟无端寻衅引发,并在村民对其劝阻过程中,多次企图殴打对方,只因旁人劝阻而未果,对双方冲突的升级具有明显的过错。随后,被告人在厨房中面对徒手追进来的王某峰、劝架的王某华,使用菜刀先后砍击两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以明显的暴力行为对抗轻微侵害,手段明显过激,最终造成两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属于泄愤性质,缺乏防卫的意图和正当性。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此外,判决书还称,被告人虽然有主动到案的情形,但在到案后的供述中,未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致伤二被害人所使用的工具及行为意图,不属于如实供述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王某伟方不服此判决,已提出上诉。
一份王某伟家属提供的上诉状显示,上诉理由为,本案系由琐事引发的邻里纠纷,王某峰一方利用王某伟引发第一场冲突的过错,单方聚众围殴上诉人。
王某伟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比如对王某华在第一场、第二场冲突中是否一直劝架的事实的认定,一审认定王某华“一直在劝架”有误,事实上在案证据仅仅只证明他在第一场冲突现场是有劝架的,在第二场冲突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劝架。
此外,王某兵、王某权在证言中均称自己没有进入厨房,也就是说,没有人看到王某华在厨房里“劝架”;一审法院采信的王某星、王某杰、王某岩三人的证言均表示没有看到厨房内的具体冲突情况。又如,对造成人身伤害的第二场冲突是由谁引发的,一审认定是王某伟无端寻衅引发,事实是纠纷后王某伟已经回家,而王某权在王某伟家门口谩骂、挑衅引发,并且当时王某伟在面对对方的打击时没有回击,而是逃回厨房以求躲避,但对方一直追赶到厨房才导致冲突升级。
关于案件定性,在上诉人已经主动放弃争吵逃回家后,王某峰一方仍一路紧追不舍,并在此过程中对王某伟进行击打和脚踢,最终冲进上诉人家中厨房,非法侵入上诉人家中。在遭受多人围殴的紧急情況下,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上诉人其用随手获得的工具致对方两人受伤的行为属于自卫性质,明显具有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上诉状中称,王某伟在家中厨房内遭到了王某峰、王某兵等人的围殴,其中王某兵手持酒壶对其进行击打。该上诉状还显示,王某伟身材矮小,不足160cm,而王某峰等人身高均在170cm以上,王某伟在狭小的厨房空间内与王某峰等人力量差距悬殊,对其形成明显的人身安全威胁,因此其遭受侵害具有威胁性、紧迫性。
王某伟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把邻里纠纷的正当防卫案件定性为泄愤性质的蓄意伤害案件,其受上诉人委托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