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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师多次性侵13岁女学生获刑18年(图)

   日期:2023-05-28 01:06: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发贸易网    浏览:9    
核心提示:5月26日上午,江苏高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周某身为教师,犯猥亵儿童、强奸、负...

5月26日上午,江苏高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周某身为教师,犯猥亵儿童、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男教师多次性侵13岁女学生获刑18年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18年有期徒刑+终身从业禁止

被告人周某系被害人小赵(女,时年13岁)所在班级任课教师,明知小赵不满14周岁,仍多次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在小赵年满14周岁后,周某还与小赵频繁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小赵不满14周岁时,对小赵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周某身为对小赵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在小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与小赵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周某多次实施三种犯罪行为,均属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禁止被告人周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案中,被告人周某作为学校教师,多次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法院对其定罪判刑的同时,依法判处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方便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发挥从业禁止的规制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督促互联网企业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被告人侯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小王(女,时年17岁),诱骗小王发送裸体照片供其观看,后以公开小王裸体照片相威胁,强行与小王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构成强奸罪,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针对社交软件平台存在聊天内容低俗,致使未成年女性被诱骗、要挟、性侵等问题,法院向社交软件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公司予以整改。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回函,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强对用户注册流程、发布信息、推送内容的审查以及不良信息的监管,切实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力度。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社会、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未成年人作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群体,暴露在未实施特殊保护的网络环境中,容易接收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也增加了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潜在风险,如何有效规制网络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冲浪”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该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社交软件平台存在用户管理流于形式、推送内容未合理审核等漏洞,及时向社交软件平台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强化用户注册环节管理、加强平台内容生态治理、持续完善涉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包括“青少年模式”、涉未成年人举报渠道、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障机制)等多项举措,实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

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依法惩治校园暴力

被告人石某(时年16岁)在学校因琐事与被害人小李(时年16岁)发生争执,二人互相辱骂、拉扯,后被其他同学拉开。当晚,石某将小李带至宿舍厕所进行殴打,致小李轻伤二级。后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小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评估,石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认定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校园暴力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倍受社会关注。法院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一方面,法院追究石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依法保护;另一方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石某进行全程法庭教育,判前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并促成赔偿谅解,积极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法律警示、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的作用,帮助石某认识自身的过错,真诚悔过。案件审结后,法院联合妇联、团委、司法局等部门,对石某持续开展回访矫正帮教工作,并联系教育部门解决石某的就学问题,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有力支持,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作用。

禁止离婚诉讼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女儿小李(时年2岁)的抚养权。李某的父母将小李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张某探视、联系孩子。张某向法院提出,李某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小李;被申请人李某及其父母应于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小李送回原住所。裁定发出后,双方就小李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协议,张某得以顺利探视女儿小李。

在离婚纠纷中,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手段,造成孩子稳定随一方生活的既成事实,并以此为由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时常出现,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禁止。在本案中,李某父母将未成年孩子带到外地并拒绝让张某联系孩子,既损害了张某对子女的监护、探视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

发出全国首份指导委托函 ,探索跨区域委托家庭教育指导

王某与杨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杨(时年8岁)由杨某抚养。但由于杨某工作原因,导致小杨实际跟随王某生活。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变更小杨由其抚养。

法院在查明事实、充分尊重小杨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小杨由王某抚养。承办法官经回访,得知杨某长期在外务工,并未履行父亲的家庭教育职责。承办法官便与杨某工作地法院取得联系,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跨区域委托该法院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督促其牢固树立“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让对子女的关爱不因父母离异而缺失。

该案系全国首例家庭教育指导异地委托案。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审理中,委托法院发现杨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家庭教育职责,遂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进行异地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在委托前,承办法官与受托法院取得联系,就委托事项进行沟通和明确,后向受托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为精准高效开展教育指导,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共同就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方法等制定具体计划,要求杨某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完成家庭教育指导后,受托法院将开展教育指导情况函告了委托法院。本案通过异地委托,实现跨区域联动家庭教育指导,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效果,让距离不再成为困扰家庭教育指导的难题。

 
标签: 教师,学生,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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